會計師考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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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日期:
113年5月14日至23日。
考試日期:
113年8月16日至18日。
報考資格:
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,或曾修習相關學分者。
考試科目:
 
類別 應試科目
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
會計師 1.國文(作文) 2.中級會計學
3.高等會計學
4.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
5.審計學
6.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
7.稅務法規
備註:本考試專業科目之試題題型,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
※詳細應考事項,請參閱「113年會計師考試簡章」。
成績計算:
1.本考試及格方式,採科別及格制。
2.國文成績,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。
3.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,以各滿60分為及格。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;其未及格之科目,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,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,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。
執業範圍:
一、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。
二、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、管理或稅務諮詢、稽核、調查、整理、清算、鑑定、財務分析、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。
三、充任檢查人、清算人、破產管理人、仲裁人、遺囑執行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。
四、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。
五、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。
六、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。
七、持續查核、系統可靠性認證、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。
八、其他與會計、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。
合格發證:
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合格證書,得執行會計師相關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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