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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試:114年4月29日至5月8日。
第二試:114年9月11日至17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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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試:114年8月2日。
第二試:114年10月18日至19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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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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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別 |
考試科目 |
考試題型 |
第一試 |
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:
一、綜合法學(一)占300分:憲法(40分)、行政法(70分)、刑法(70分)、刑事訴訟法(50分)、國際公法(20分)、國際私法(20分)、法律倫理(30分);考試時間3小時,分2節次應試
二、綜合法學(二)占300分:民法(100分)、民事訴訟法(60)分、公司法(30分)、保險法、票據法、證券交易法、強制執行法各(20分)、法學英文(30分);考試時間3小時,分2節次應試 |
第一試採測驗式題型 |
第二試 |
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占1000分:
一、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,考試時間2小時
二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,考試時間4小時,分2節次應試
三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,考試時間3小時
四、公司法、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100分,考試時間2小時
五、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(四科任選一科)占100分,考試時間2小時
六、國文占100分(作文60分、測驗40分),考試時間2小時 |
第二試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|
※詳細應考事項,請參閱「114年律師考試簡章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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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,以全程到考人數33%擇優錄取。
2.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,以全程到考人數33%為及格標準。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、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(憲法與行政法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、刑法與刑事訴訟法、公司法、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)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,均不予及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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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協助妥託人從事法律問題分析,並在法庭擔任辯護
2.研究法律理論、原理及其相關特殊法律或法院判決
3.辦理商標、專利、工商登記、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
4.承辦特殊民、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,解決當事人提出其他有關法律的問題
5.辦理法律扶助案件和現場法律諮詢案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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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考試及格人員,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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