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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4月(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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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6月(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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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以上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,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,參加本檢定考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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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見附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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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為及格。
2. 通過考試發給「教師證」,取得教師資格;取得教師資格後,即可參加各縣市或各校舉辦的教師甄試,成為正式教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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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定類別 |
應試科目 |
共同科目 |
專業科目 |
幼兒園 |
1.國語文能力測驗
2.教育原理與制度 |
3.幼兒發展與輔導
4.幼兒園課程與教學 |
特殊教育學校(班) |
3.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|
4.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
(身心障礙組) |
4.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
(資賦優異組) |
國民小學 |
3.兒童發展與輔導
4.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
5.數學能力測驗 |
中等學校 |
3.青少年發展與輔導
4.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|
※考試科目「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」採身心障礙組、資賦優異組分別命題,分成兩類試題考試。
※詳細應考事項,請參閱「11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簡章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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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 ‧ 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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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考試輔導
外行考生擠熱鬧、內行考生找門道;名師指導片刻、勝君苦讀終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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