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警察招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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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日期:
114年3月7日至17日。
考試日期:
114年6月14日至15日。
報考資格:
三等考試:18-37歲、性別不拘,大學以上、即可報考;
四等考試:18-37歲、性別不拘,高中職以上、即可報考。
考試地點:
臺北、新竹、臺中、嘉義、臺南、高雄、花蓮、臺東8個考區。
考試科目:
 
職等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
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






行政警察人員 ◎1.國文(作文、測驗)
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3.刑法與刑事訴訟法
◎4.行政法
5.心理學
6.公共政策
◎7.行政學

消防警察人員 3.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
4.建築防火
5.微積分
6.分析化學(含儀器分析
7.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






行政警察人員
◎1.國文(作文、測驗)
※2.法學知識(中華民國憲法概要、法學緒論)
※3.英文
◎4.警察法規概要(包括警察法、行政執行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、警械使用條例、集會遊行法、警察職權行使法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)
◎5.犯罪學概要
◎6.刑法概要
消防警察人員 ◎1.國文(作文、測驗)
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◎3.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
◎4.火災學概要
※5.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
備註 考試科目前端註有「※」符號者,採全部測驗式試題;
前端註有「◎」符號者,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。
※詳細應考事項,請參閱「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章 」。
工作內容:
1.行政警察:
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,基層警察人員工作(包括勤區查察、巡邏、臨檢、守望、值班、備勤等勤務),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、犯罪偵防、交通執法、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。
2.消防警察:
消防警察人員係24小時輪值服勤,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、救助人命、裝備器材保養、消防水源調查、消防設備檢查、危險物品查察取締、風災、火災、震災、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。
錄取分發:
錄取後依類科分發,行政警察分發至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、消防警察分發至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等。
薪資待遇:
三等每月薪俸及加給約70,000元;四等每月薪俸及加給約60,000元
警察人員待遇不僅包含薪資優渥,另享年終獎金、考績獎金、退休金、保險、優惠利率存款、婚喪生育補助、子女教育補助等福利,工作穩定具有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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