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50年代,台灣政經發展起步,政府機關需才孔亟,同時軍中推行年輕化政策,遂推動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制度,以協助政府政經建設;民國56年,政府頒行軍人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制度,規範軍人未取得任用資格者,轉任公務人員得以檢覈行之;有鑑於檢覈制度鬆弛,有違考試任用原則,民國91年乃制定「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」,使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獲得法律依據。 |
「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」按軍職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、少將轉任考試、上校轉任考試;凡已服滿法定役期,最近3年考績均列甲等以上,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,現任國軍中將軍官,得應中將轉任考試;現任國軍少將軍官,得應少將轉任考試;現任國軍上校軍官,得應上校轉任考試。 |
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,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,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,享公務人員待遇福利;退休、撫卹之年資係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人員之年資合計,退休金不受轉任影響。 |
「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」定於101年12月25日至102年1月3日報名,102年3月30日至31日考試。有志轉任公務人員者,應把握報考機會,儘早準備! |
職等 |
考試類科 |
暫定
需用名額 |
應試科目 |
中將轉任考試 |
一般行政 |
1名 |
1.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
2.行政學研究
3.問題分析與解決
4.口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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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將轉任考試 |
一般行政 |
4名 |
1.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
2.行政學研究
3.問題分析與解決
4.口試 |
上校轉任考試 |
社會行政 |
10名 |
1.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
2.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
3.行政法
4.口試 |
法律廉政 |
2名 |
1.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
2.行政法
3.行法及犯罪學
4.口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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